2.BVI私募基金设立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开始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向FSC提交私募投资基金申请表(Form IB/PIF-1)),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册证明;
2.组织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3.董事名册(如为公司形式);
4.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的简历,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为公司的,则提供(i)该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简历;(ii)负责管理该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简历;或(iii)该受托人的关键人员的简历;
5.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如无法提供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则需要在申请表中说明基金拟不使用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原因,且应向相关投资者说明该等情况;
6.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内容应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合基金的性质、规模、复杂性、基金的结构及差异性和基金的财产;以及
7.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获FSC认可的,FSC将向基金核发认可证明,并将基金登记在私募投资基金名册当中,该名册可供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