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香港创业板基本上市条件
1、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7、最低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
8、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达3000万港币;
9、持股人数:公众股东须有100名以上;
10、管理层持股量:须持有不少于35%
11、财务会计标准: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
12、保荐期间:上市当年余下时间和上市后2年;
13、委任至少2名独立董事;聘任1名全职会计师;
14、同业竞争:允许,但需全面披露;
15、业务目标声明: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到该目标;
16、公司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内《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
17、人员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18、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本文只是简单介绍企业在香港上市的一些基本条件,企业上市不向注册公司那么简单,需要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多,其中很多都必须由专业人士从中参与,如果想了解更多企业香港上市的详细内容,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