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曼信托的类型
1、Reserve Power Trust 设立人的权力保留
首部留权立法,明确设立人可以保留/授予权力,而不至信托虚假无效;
可以保留的权力包括:信托的撤销、变更、修订权,信托收入/资本的分配权,相关当事方的任命权、增减持信托资产的有约束力的指示权等;当然,在信托中保留的权利并非多多益善,一定要根据目的和需求妥善安排设计,以期实现信托的资产保护目的。
2、Star Trust 特殊信托制度
(1)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受益人,可以是信托目的,也可以是受益人和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可以是慈善目的,也可以是非慈善目的,只要合法、不违反公共政策即可。
(3)可以永续存在(普通信托存续期为150年)。
(4)必须设定Enforcer且只有Enforcer有权向受托人提起诉讼。
(5)受托人必须是开曼的持牌信托公司或开曼私人信托公司。
(6)常用于持续有家族企业,或者开展其他的投融资安排。
3、Private Trust Company 私人信托公司
(1)不需要获得信托公司牌照,但需要在CIMA登记为PTC。
(2)只能开展“关联信托业务”(比如,信托出资人之间是配偶、父母、子女关系,这属于“关联人士”的其中一种情形)。
(3)可以实现较大的管理权力,可以为持有家族企业的信托架构所采用。
注意:需谨慎考虑PTC的税务居民身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