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加坡公司董事任职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一个公司至少需要一位董事,且至少一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在新加坡担任董事,需要是已年满18岁的自然人或其他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人士。
1.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创业准证(EntrePass)持有者都可以被作为新加坡常住居民。在符合外国人力资源雇佣的新加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Employment Pass(EP)高级职员签证持有者也被作为新加坡的常住居民;
2. 公司董事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秘书;
3. 基于上述限制,在新加坡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时,较为常见的两种简单形式为:
(1)如果投资人同时也是新加坡常驻居民,则公司由1名董事+1名秘书任职即可;
(2)如果投资人并非新加坡常驻居民,则通常会选举3名董事,除1名新加坡常驻居民董事外,另有2名投资人推选的董事。
4. 如果公司成立本身还涉及引进投资基金、多方合资等情形,成立一个由3人以上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也是常见做法。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及新加坡财政部制定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董事资格还有多项消极要件,触发后将导致丧失董事任职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破产,法院对不称职董事出具取消资格令;
2. 公司以国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停业,法院对董事出具取消资格令;
3. 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如与公司成立或管理有关的任何罪行、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辖区因涉嫌欺诈或不诚实依法可以被判处三个月以上监禁的罪行、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项下的犯罪行为及处罚、新加坡《破产、重整、解散法》237、239条项下的犯罪等;
4. 持续违反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登记文件的义务;
5. 在五年内不少于三家其担任董事的公司被注销;
6. 董事破产或与债权人达成整体重组安排;
7. 根据公司所受归管法律的规定,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