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OE模式指的是外资PE/VC在进入中国时,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然后将注册资本金汇入境内进行股权投资。
这种特别的形式以往是针对早期中国内地法律及经济政策环境而设计的,VIE架构下的WFOE一般为香港公司100%持股。
WFOE虽然名字是外商独资企业,但却是纯正的中国境内法人公司(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注册,享受中国居民企业待遇。
在VIE架构中,境外机构因为无法直接通过股权进行控制境内机构。所以往往WFOE常是用来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的。由于外商投资的穿透核查机制,WFOE虽然同样对纳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产业无法涉足,无法拿到ICP或SP相关的经营许可牌照,但可以运营除了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业务。
因此,WFOE被允许在国内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或贸易经营,从而可以与国内运营实体签订VIE涉及的各类协议,以达成协议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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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E设立程序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海关也不再核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标志着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将开始新旧模式转换。
境内自然人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法允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也就是说境内自然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具体设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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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E经营范围
WFOE只能在其被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被中国法律法规所限定,并会最终被体现在到其营业执照上。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多数WFOE都属于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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