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离岸信托各个角色的职责
1、委托人/设立人
信托关系的发起人,其权力通常包括注入信托资产、撤销信托资产(仅限于可撤销信托)、指定并撤换保护人及投资经理、撰写并修改意愿书、向受托人传达信托管理意愿供受托人参考等;
2、受托人
信托资产的法定拥有人及管理人,其权力通常包括分配信托资产给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关系、指定并撤换保护人及投资经理、增加删除受益人、扩大排除类别、更改信托契约条款、更改信托所适用法律等。
3、受益人
信托资产受益权的归属者,其权力可包括向受托人申请资产分配、申请了解信托运作情况、申请提前终止信托等。
4、资产注入人
信托资产的实际创造人或直接注入人,通常为信托设立人/委托人本人。
5、保护人
信托受托人的监督者、其权力包括撤换受托人。撤换除设立人/委托人之外的投资经理、对受托人行使受限制权力的一票否决权、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知情权、指定继任保护人等。
6、投资经理
信托资产投资管理及买卖的执行人,其权力包括对信托里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抵押融资、买入新资产或卖出原有资产、聘用或罢免银行、家族办公室、资产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信托内金融资产的投资管理。
需要知道的是,离岸信托并不是牢不可破的,信托架构也需要精心设计,若架构设计有问题或设立虚假信托,那么信托也是会被击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