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它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香港的税务条例同时制定出一系列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不需要在香港缴税。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因为香港税务条例中,有一些涉及特定情况的附属条例。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
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确定不需要缴纳利得税,还应该再对特殊条款进行考虑,以确定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缴税范畴。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及时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