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香港政府发布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到有计划为在港运营的私募基金颁发「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2021年1月4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中,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表了最新的言论,也针对性的地提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Partnership Funds,“LPF”)的税务宽减方面的内容。
(来自香港税务局官网截图)
什么是附带权益?
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按资本增值的比例(20%~30%)计算,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与资产增值类同。
对于附带收益的纳税性质,一般有三种观点:
1. 视为“业绩报酬”——存在递延纳税的问题,适用的税率较高,不利于鼓励长期资本投资。
2. 视为“资本利得”——应当缴纳资本利得税,这是美国、英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做法。
3. 视为“业绩报酬和资本收益的结合”——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科学,部分地减少了附带权益的递延纳税问题。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税负介于按照普通收入纳税和按照资本利得纳税之间,是一种折衷的处理方法,便于社会各界的接受。但是在实务中存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均难以操作的问题。
香港私募基金
近年,香港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香港特区政府在2020年8月31日引入新的基金结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自新制度实施之后,短短四个多月,已有67个有限合伙基金在港成立!
目前为了进一步香港巩固香港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特区政府立法会将实施当初承诺的第二步骤: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除了建议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表示,此次立法也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112章)-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具体指:
据了解,相关部门已就建议谘询业界,目前正准备相关法例,局长表示会争取于2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关安排将由2020/21课税年度起适用。
观点
近年来,因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新加坡、开曼等传统离岸私募基金中心,已纷纷优化其吸引私募基金到当地营运的措施,并取得相当成效。
对此,香港特区政府为了把握这趋势所带来的机遇,已于去年8月底推出了有限合伙基金(LPF),但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地方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根据香港现行税例,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得的管理费和附带权益均须缴税,与其他统离岸私募基金中心,税务优惠上不具备明显优势。
为了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港落户和营运,为香港基金业和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和就业机会,特区政府开始加大力度推进附带权益宽减的立法,至于最后效果如何,能否为香港经济带来效益,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您有注册香港LPF的打算,甚至是有「海外有限责任合伙基金与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并行在港营运的打算,可联系我们以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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