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曼群岛公司法之股本变更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增加股本,增加的总数及分配于股份的金额根据决议的规定确定。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指令,所有新股,在发行前,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向当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发出要约,要约根据其已经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发出。要约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表明要约的股份数量并限定接受要约的时限,到期没有接受要约将视为拒绝,要约到期后,或者受要约人明示或暗示地拒绝了该要约,开曼群岛公司法董事会即可以以其认为对公司有利的适当方式处置该部分股份。董事会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处置任何在董事会看来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实现要约的新股。
新股与已有的股份在股款支付、留置权、转让、没收和其他事项等问题上适用同样的规定。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决定:
(a)将全部或部分股本合并,并分为若干大于现有股份面额的月份;
(b)将现有股份或其中部分再分成若干金额小于公司组织组织大纲规定的股份,但须遵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c)开曼群岛公司法撤消在通过决议日尚未被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的任何股份。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在发生了某一法定认可的特殊事件后,取得和遵循了法律所需的同意下,减少其股本,用以赎回股本的储备金或股份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