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欧盟公布了一份《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将一些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列入灰名单;截至2018年底,灰名单包括13个管辖区:
安圭拉、巴哈马、巴林、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马绍尔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瓦努阿图
2018年底,百慕大、英属BVI、开曼群岛、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等地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
- BVI《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1.1起实行
- 开曼《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19.1.1起实行
2019年2月,开曼出台指南1.0版: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须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实体的信息交换给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1.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
- 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从2019年度起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每年度向当地税务机关就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报告
-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相关主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 以开曼群岛为例:第一次罚款约相当于12,000美元
- 第二次罚款将为第一次罚款的10倍,即约相当于12万美元
- 如果两次罚款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可能注销该相关主体
2.“相关主体”及“相关活动”(以开曼为例)
相关主体:
①非在地公司
②有限责任合伙组织
③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公司
相关活动:
①控股公司业务
②集团总部业务
③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④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⑤金融业务(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基金管理)
⑥航运业务
开曼不适用:
①开曼本土公司
②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体
③开曼以外其他税收管辖区税务居民
BVI不适用:
①非居民企业
②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向开曼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报告,以供其判断相关活动是否通过了经济实质测试。
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相关实体在开曼拥有相应的实体、人员、开展管理活动、产生相应的营业费用,从而产生收入。换言之,经济实质测试的实质是要求相关实体在开曼开展实际的业务管理活动。
但是,经济实质测试与主流海外架构中设立开曼公司作为无生产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的初衷明显冲突。为此,经济实质法案对“纯控股公司”明确适用于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除遵守开曼群岛所有备案要求“公司法”规定外,仅要求其在开曼具有足够的人员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其他实体,并且明确允许消极持股的“纯控股公司”通过其注册代理来满足上述经济实质要求。然而,到目前为止,开曼尚未就这一问题发布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开曼公司通过代理注册来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仍然值得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实体法》还强调,如果相关实体外包相关活动,可以考虑对注册代理人的人员和办公空间等资源进行测试,但如果注册代理人同时为多个相关实体服务,则不能重复计算这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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