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规定:新加坡公司、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得到豁免),必须根据法律保存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所有人的数据。该等数据以可登记控制名册形式保存,如有需要,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把该等名册提供给公共机构审阅。
控制人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25%的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25%的公司总投票权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
除非获得豁免,新加坡登记的公司(包括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在登记成立后的30天之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注册公司都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在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并以可登记控制人名册的方式登记及维护公司受益所有权的数据。
公司必须应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册局(ACRA)和其他公共机构官员的要求下提供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以供审查。但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或提供可登记控制人名册内的任何数据。
如果控制人或公司未能遵守与可登记控制人名册有关的任何要求,该控制人或公司以及公司的每名高级管理人员均属构成犯罪,并且一经定罪,每项违规罪行可被罚款不超过新加坡币5,000元
新加坡公司的控制人定义
控制人被定义为至少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
1.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25%的股份;
2.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25%的公司总投票权;
3.直接或间接在没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25%的公司资本或者利润分成;
4.直接或间接持有在董事会上任命或罢免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的权利;
5.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在股东会议上的投票权;和
6.在公司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个人控制人是在公司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个人。而法人实体控制人是在公司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法人实体。
设计和维护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所有于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在登记成立后的30天之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公司必须采取"台理步骤"来找出并识别公司控制人并获取控制人的数据。"合理步骤"意味着公司必须至少每年向任何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公司控制人的人士或任何知道或者有可能知道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告。
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硬副本的方式发出通告。此任务可由公司秘书执行。在发出通告之前,该通告无需由公司董事或秘书签字。
公司必须在确认可登记控制人数据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输入或更新控制人数据。如可登记控制人的数据尚未确认,公司必须在登记册上输入或更新现所拥有的控制人数据,并附上一项说明,表明“可登记控制人的数据尚末获得确认"。
可登记控制人名册将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指定的呈报代理的注册地址。该名册必须在要求下提供给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和特定的公共机构,包括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和内陆税务局作审查。
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提供可登记控制人名册内的任何数据,包括审计师也无权查看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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