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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财联社披露,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已延伸至 2017 年。这一变化并非 “无据可循”—— 其背后既关联着 CRS(共同申报准则)的跨境信息交换节奏,也锚定了中国税法对税务违规行为的法定追溯规则。厘清这些时间边界,是有境外收入的税务居民合规办税的核心前提。



CRS:境外收入追溯的 “信息基石”


CRS 并非单一国家的政策,而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全球跨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核心目的是打击跨境逃税、提升全球税收透明度。其运行逻辑是: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提交给本国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进行交换。

中国参与 CRS 的进程清晰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


  • 2015 年,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 CRS 参与奠定法律基础;

  • 2017 年,中国完成 CRS 金融账户信息报送系统建设,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开始收集非居民账户信息;

  • 2018 年 9 月,中国首次参与 CRS 信息交换,属于 “第二批次参与方”,交换的是 2017 年度的金融账户数据

需要明确的是,CRS 信息交换并非 “实时同步”:金融机构需先收集上一自然年度的账户信息(如 2017 年的账户数据,需在 2018 年上半年完成收集),再提交给税务机关,最终在同年 9 月完成跨境交换。这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通过 CRS 获取的内地居民境外收入数据,最早可追溯至 2017 年度—— 这正是当前补税追溯期延伸至 2017 年的核心信息支撑。

而 CRS 交换的信息并非单一的 “账户余额”,而是涵盖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账户年度余额 / 价值、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被动收入,以及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资本利得信息,足以完整还原居民的境外收入轮廓。



中国税法:三类行为的追溯期规则


税务机关对境外收入的追溯,需对应不同违规情形的法定期限,主要分为三类:


1. 追征税款与滞纳金:分情形定限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追征期限分 4 种场景:

  • 税务机关责任(如政策适用错误):追征 3 年,不收滞纳金;

  • 纳税人非主观失误(如计算错误):一般追征 3 年,少缴超 10 万元的延长至 5 年,按日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纳税人未申报少缴:一般追征 3 年,少缴超 10 万元的延长至 5 年,按日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按日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 税务行政处罚:5 年追溯期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为 5 年:若违规行为 5 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若行为呈连续 / 继续状态,从行为终止日起算。

常见处罚包括:对未申报少缴的,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转移财产妨碍追税的,同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3. 税务刑事处罚:依刑期定追溯时效

税务犯罪的追溯期以《刑法》“刑期上限” 为依据:

  • 刑期不满 5 年(如逃税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追溯期 5 年;

  • 刑期 5-10 年(如逃税金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追溯期 10 年;

  • 刑期 10 年以上 / 无期 / 死刑:追溯期 20 年(20 年后追诉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注意:逃税者经税务机关追征后补税、缴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责,但 5 年内曾因逃税受刑责或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5 年补税追溯的实际操作


2025 年以来,已有不少税务居民收到税务部门的 “自查提示”:多数居民被要求自查近 3 年(2022-2023 年)的境外所得,但部分高净值人士需延伸自查 2017 年以来的收入。

自查与申报的核心流程包括:

  1. 范围确认:梳理 2017 年以来的境外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租金等;

  2. 资料准备:境外收入证明(合同、付款凭证)、境外已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用于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境外银行流水等;

  3. 申报渠道:通过 “个人所得税 APP” 的 “境外所得申报” 模块线上提交,或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线下申报;

  4. 税收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凭完税证明在国内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不超过境外所得按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束语

当前境外收入的监管,是 CRS 信息支撑与税法规则落地的结合 ——2017 年作为 CRS 数据交换的起点,也成为补税追溯的 “时间锚点”。对有境外收入的居民而言,主动自查、合规申报是规避税务风险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