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曼信托形式
开曼主要有四种信托形式:全权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和STAR信托。
1、全权信托
全权委托是一种常见的信托形式。由委托人把所有的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全部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仅仅通过向受托人提供一份意愿书的方式来给予受托人有关收益分配的指引,受托人依据其信托责任来按照意愿书的意愿对受益人派发信托收益。
2、固定收益信托
固定收益信托是一个较为稳健的信托方式。由于其收益相对固定,其一般适用于委托人遗产规划或者是为了使其家庭成员可以有序地获得信托利益的情况。
3、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一般是指为了慈善基金而设立,或者是为了向现有的慈善机构提供帮助,或者是为了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STAR信托
STAR信托最初的设立,主要是用于商业目的和证券化交易,使信托不拘泥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殊的目的。STAR信托既可以为任意数量的人设立信托,亦可仅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只要该等目的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
5、 豁免信托
豁免信托也是开曼的一种特殊信托类型,在根据开曼政府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后,内阁首脑可以向豁免信托的受托人授予免于征税的承诺,使得豁免信托项下的财产和收益免征遗产税或者继承税。该承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0年,自豁免信托设立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