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信托
由于香港特殊的历史身份,香港信托机制也基本延续了英属国家的特点,明星富豪们选择去香港设立信托,一方面是由于香港私人信托机制相对完善;另一方面,与离岸信托性质相同,信托设立者可以借此进行资产隔离,同时还可以避税。
目前,大陆地区公民想要设立离岸信托,基本以现金资产为主。以个人或家族名义直接联系相关机构即可,如银行、独立的信托机构,并没有太多限制。
2013 年,香港对《受托人条例》提出了建议修订。修改重点包括:
1. 厘清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完善和厘清有关单一受托人短期转委信托的法律;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扩大受托人的权力,规定其可针对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损失,为任何信托财产投保;规定专业受托人为慈善和非慈善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
2. 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规定收取酬金的专业受托人的免责条款;提供机制,让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将受托人免任。
3. 信托法现代化:厘清信托不会仅因财产授予人有限度保留权力而致失效;新成立的信托不受反财产恒继规则限制;新成立的非慈善信托不受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限制等。
《受托人条例》的修订,使香港成为对中国内地客户条件有利的信托地点,让香港凭借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在国际舞台上保持着一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