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可以变更吗
信托保护人的变更,是指在家族信托运行的过程中,因保护人辞任或保护人的资质或行为触发特定条件,需要更换该保护人并选任新保护人的情形。保护人的变更条款一般应当规定在信托合同或遗嘱的保护人规则当中,包括保护人辞任和保护人解任两种情形。
1.保护人辞任
不论家族信托的保护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都要积极履行信托文件赋予的相关职责。保护人的选任是出于双方的合意,二者更像是缔结雇佣关系。而当这种合意破裂时,保护人积极履行职责的动力便会削减。此时,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作为受雇人的保护人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可以自由地选择辞职。
2.保护人解任
辞任和解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辞任是保护人主动解除职务,而解任则是信托利益相关者强制保护人解除职务。当出现保护人怠于履行职务、履行职务出现重大失误或继续履行职务将会发生利益冲突,又或是保护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等重大事由,保护人相关权利的行使效果会大打折扣,或者无法达到设立保护人之目的时,家族信托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更换现有的不适格保护人。
保护人变更权的行使
信托文件一般都会就保护人选任及变更事宜作出规定。信托运作期间,一旦信托保护人变更条件触发,需按照保护人变更程序进行人员变更。若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信托法理论,因保护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如委托人尚在世,保护人变更权一般应由委托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