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开始实行,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或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均须申请牌照,并须遵从《打击洗钱条例》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例如:秘书公司以业务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 通讯或行政地址服务。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打击洗钱条例》第53F(2)条订明,任何人干犯第53F(1)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公司注册处负责执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的发牌制度,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7条发出,藉此为获批给牌照可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士提供导引,通常情况下,获批给牌照的有效期为3年。处长可命令某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缴付不多于港币500,000元的罚款。如处长命令某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但该持牌人没有遵从该命令,则处长可进一步命令该持牌人,就没有遵从首述命令的状况持续的每一日,缴付不多于港币10,000元的按日罚款。因此在办理香港公司秘书类业务时需要选择可靠的持有TCSP的秘书公司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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