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37号文和ODI备案,相信很多人在搭建VIE等红筹架构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两者的登记备案需求。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又分别是在什么时候需要用到呢?这篇文章就来讲一讲。
01
【 关于37号文登记 】
37号文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简称37号文。
37号文主要是对国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融资之后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是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受理,受理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法人和企业,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
“37号文”的出现,是我国为有效防范跨境资本的流动风险以及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对外汇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限制较多。而自然人想要境外投资就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才可以,这也是我国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的合规途径。
为什么要办理37号文登记?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谁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02
【 关于ODI备案 】
ODI(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跟37号文登记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国内企业/法人境外投资规范管理的一项政策,不针对自然人/个人。企业需要把申请备案的材料准备好,然后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办理,办理通过之后会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这样子企业就能合法合规的到境外进行投资了。
以下情况企业不予备案
1、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ODI申报方式
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总的来说,ODI和37号文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时也有相似点。都是对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都满足对应相关规定的合规性,都是跨境业务的常见结构。
而区别的话简单来说,就是国内企业想要到境外进行投资,就需要办理ODI备案登记,而这个企业里面的自然人想要参与投资,并且想返程投资,也就是把境外投资获得的收益返回国内进行投资,就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也就是讲,境外投资备案是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办理的证书,37号文则是个人到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需要办理的证书。
资质审批ODI备案是什么?就是境外投资备案,顾名思义,只要是向境外企业投资,就需
资质审批大多数企业对都不是很了解,其实它就是境外投资备案,就是大多数企业投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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